办事指南

 
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责任制
2008年09月03日 发布

 

第一条 为使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认真履行代表人民政府依法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的角色和职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包含着政府责任、行政效率、服务意识、人性化氛围、现代执法文明等多种内涵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方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提供一个可以依靠和信任、感受人情温暖、享受良好服务的好去处。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要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群众中吸取意见和建议,做到新机构、新形象、新气象。为此,结合我局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并亮牌上岗,公布姓名、职务,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首问

首问(即第一位)接待来访(来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来电、来函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务高者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

1、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来电、来函有接待义务,对来访者不得以“不知道”、“人不在”、“不归我管”、“下回再来”、等语言加以拒绝推诿;对来电者不得语言生硬,一推了之;对来函不得丢失。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时必须礼貌热情、态度和蔼,坚持做到“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茶水”和“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谢声”。

3、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式工作作风。

4、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认真、及时、准确办理;对于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耐心向对方说明需补充的手续;对不涉及自身经办的事务,需告之相应办理的科室人员;对自己还不清楚的事务;须向局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了解清楚后,再予以回复;不得将一般性的、本人能办理的事情推给领导;涉及重要事务的,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第四条 首问责任追究:

1、对首次未尽到责任,在机关内部造成影响的,将予以批评教育;

2、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尽到责任,有损机关形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将通报批评,且当年不能评优;

3、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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