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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促进全局系统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局系统日常政务工作和行政审批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主办人员对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使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条 对所主管、所审批、所办理工作中出现的过错责任,按照《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由于实施行政许可具体承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会议主持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批准违法行政许可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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